本網(wǎng)訊 為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fā)《關于加強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相關單位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提升地質資料保管水平、積極開展地質資料服務、強化地質資料監(jiān)督管理。
《通知》提出,地質資料匯交人應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匯交義務。中央和地方財政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或所屬專項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匯交地質資料。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分別按照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細目、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規(guī)定的范圍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按照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通知》明確了匯交渠道,即在中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等油氣類及放射性礦產(chǎn)類和海洋類成果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受自然資源部委托的全國地質資料館(以下簡稱全國館)匯交;原始地質資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國館匯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地質資料單位匯交。其他地質資料,有明確工作范圍的,由匯交人向地質工作項目所在地的受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館藏機構)匯交,其中跨?。▍^(qū)、市)的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向工作范圍較大的?。▍^(qū)、市)的省級館藏機構匯交;無明確工作范圍的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中央財政出資的向全國館匯交,其他出資的向出資人所在地的省級館藏機構匯交。在中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以外從事地質工作取得的地質資料,在符合工作區(qū)所在國家(地區(qū))規(guī)定條件下,中央財政出資的由匯交人向全國館匯交;地方財政出資的向所在地的省級館藏機構匯交。
《通知》要求,規(guī)范匯交流程,嚴格匯交期限,加強特殊情形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提升地質資料保管水平,加強館藏機構建設,做好地質資料保管,加強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管理,加快推進地質資料數(shù)字化;積極開展地質資料服務,豐富服務方式,做好保護期內資料服務;強化地質資料監(jiān)督管理,及時更新匯交信息,推進匯交信息公開,嚴格做好地質資料保密管理,加強信用監(jiān)管。